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民初5761号
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18号4幢405室至4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军,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2月20日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招聘有相关资质的人才而联系到被告,被告愿意帮助原告寻找、协助办理招聘事宜,但被告要求原告将所需要支付给被招聘人才的服务费用先行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将服务费用代付给被招聘的人才。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转账60000元,用于支付聘用人才服务期限为两年的费用,但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将该款项支付给被聘用的人才。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记录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0日,原告通过“苏州银行狮山路支行”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化龙巷支行”6217××××6047账户转账60000元。
原告提供的其工作人员胡勇与被告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微信记录显示,被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招聘人才“高贵”事宜,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你好!从你处联系的人才高贵,资质证书编号:苏232151605823于2021年4月23日转入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期两年,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服务费用为每年三万元,两年共计六万元,费用由公司打入***,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州市华龙巷支行6217××××6047,高贵的费用由你方代付!请确认一下!”被告回复“OK”“胡总转了截图给我,谢谢!”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在微信中将上述转账的截图发给被告,并要求“高贵的费用你抓紧转给他吧!”被告回复“嗯”,原告工作人员询问“你们给的高贵的电话怎么打不通啊?”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微信显示需要被告验证才能聊天。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为高贵缴纳了2021年2月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2月起至今都在原告处上班;原告2021年6月11日转账28000元给高贵二级建造师的聘用费用,期限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原告之所以司再次转账的原因是原告将60000元的人才费用转账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约转账给高贵,所以原告只能再次转账;高贵找到原告,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将人才费用转给高贵,并向法庭出示转账高贵的凭证与参保缴费记录打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通过被告招聘人员并将人员费用60000元支付被告后由被告代为向所招聘人员支付;但被告取得60000元后本应支付所原告招聘人员却未支付,被告取得上述6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导致原告受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催告被告还款的具体日期以及给予被告还款的合理期限,本院以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法定答辩期视为合理期限,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款60000元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明
人民陪审员 朱丽英
人民陪审员 俞倜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荆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