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5民初4334号
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218号4幢405室至4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华,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建筑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挂靠经营管理费18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5万元,合计23万元,并支付拖延期间的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听证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挂靠经营管理费25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5万元,合计30万元,并支付拖延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挂靠原告企业施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的“平江新城2015年河道疏浚工程一标段及三标段工程”,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缴纳管理费并承担税费。为此,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郑文明出具欠条一份,就案涉工程被告应当缴纳的费用达成合意。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7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其余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是原告请我去做工程的,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郑文明的小舅子联系我说郑文明找我干活,所以我才去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揽了一个工程,发包方要求有资质的单位签约施工,被告请求原告予以挂靠。2016年9月21日,原告顺驰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针对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的平江新城2015年河道疏浚工程一标段及三标段工程施工问题经甲乙双方磋商,双方同意甲方净收取乙方该工程结算审定价的20%作为甲方的总包管理费,该工程所有的税金如: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规费、扬尘排污费及基金由乙方承担,该工程保险由甲方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本工程综合服务费、评委费、标书费、开标费、代理费等标前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以总包方财务提供的标前收据凭证为准。及该工程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二、付款方式:1、支付原则:与总包合同付款比例同步付款。2、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国家正规增值税抵扣发票,具体按照总包方的财务相关要求执行。
2019年12月18日,被告***向郑文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今欠郑文明(身份证:)人民币250000万元整(系双方笔误)(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现本人承诺2020年1月20日前先行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余款人民币150000(人民币壹拾伍万)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如若本人未能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人自愿再额外承担人民币50000元整(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利息给郑文明。注:本人***放弃北裤子浜围堰及河道换水项目的一笔款项共计48000元(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施工过程完全由被告组织,涉案工程已经完成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是被告与发包方之间结算,原告发现被告不支付最后一笔挂靠费用,与发包方交涉,发包方将最后一笔尾款打给了原告,其他款项均是由被告接收。原、被告约定了挂靠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事后被告也将其拖欠的挂靠费写了欠条,并在欠条中写明了支付挂靠欠款的时间和违约的责任。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挂靠管理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陈述,涉案工程保险由原告购买,该费用在工程款中已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欠条、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个人没有资质承建工程,2016年9月21日,其借用原告顺驰建筑公司的资质,并以顺驰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因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挂靠管理费25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5万元,及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陆跃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