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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28号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A座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X9X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0353314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治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计4226元,由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