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28号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A座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KX9X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0353314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治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计4226元,由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