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027号
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临沂北路99号德基置业沿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KNAD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西营村绣江商贸城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DD8C46L。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0353314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777275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由日照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