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敏,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敏,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05A8053599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家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琴、刘天奇(实习人员),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2408D,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98号。
法定代表人:顾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妍,上海(无锡)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