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687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敏,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共同委托。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门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205A805366327,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中路28-10。
法定代表人:陈峰波,门楼居委主任。
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2408D,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98号。
法定代表人:顾磊,新大地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门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