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省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建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磊,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4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60,865.87元及利息、诉讼费1,8293.57元、执行费20,00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