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2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1)辽040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首先,新大地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案涉工程由***筹集资金、雇佣工人、购买材料、组织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现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应予认定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应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其次、依据*****可知,《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的签订及履行,代表新大地公司与其沟通、洽谈的具体负责人为第三人***,应予认定系***以新大地公司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实际系***作为挂靠人将《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分包***。再次,新大地公司虽然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主张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但新大地公司作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允许***挂靠其公司施工该工程,其理应知晓***在履行《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外从事与施工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活动,新大地公司并未对外公示其与***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内容,故其与***之间挂靠关系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最后,绿地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主张绿地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故重审时应当注意:1、绿地置业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新大地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3、***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数额。综合认定,绿地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新大地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及具体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3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车承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莎      莎 代书记员 唐      瑀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