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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开发区。 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