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210号
原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楼1801。
法定代表人:田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路向明,经理。
原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