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鑫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环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豫12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承建的三门峡市住房保障中心德馨园18楼、19楼项目和三门峡市住房保障中心迎宾花园31#楼项目现三门峡市住房保障中心尚有未结工程余款及保证金,依法应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辉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1202执138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1202执138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917775元。
附:(2020)豫1202执138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账户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账户:26×××2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年月日
联系人:郑辉联系电话: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