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94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9号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付现福,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北路曙光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白恒,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鹏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二区9号楼C座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曲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鹏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