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安阳市天铝门窗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全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莎,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忠,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韦,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楼1801。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全胜,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5.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苗 飞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宁宁
书 记 员  张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