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37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伟,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安阳市天铝门窗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全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忠,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楼1801。
法定代表人:付现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利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茜
书记员尚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