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3民初86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9号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71746015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