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273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54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因该房产另有抵押贷款,故未处置。
三、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并申报财产,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到其公司另外开办注册地查找,经查**几年前已退房,离开此地。
四、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021年4月20日,经本院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302739元。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谈话笔录、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进行限消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明
审 判 员 贾 如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