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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62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299687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线建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2Q02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达成和解需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1574.42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