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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62号 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299687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线建华,陕西众致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物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2Q02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丰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飞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1574.42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浙东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1574.42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