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550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中国银行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其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巧红,女,1989年05月0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男,1994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尼 马 加 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