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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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4幢1单元2001、2002、2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陆明。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特37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99978.6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31029元;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截止2022年3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10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