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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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4幢1单元2101、2102、2103室,2单元2101、2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再新。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4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409元并腾退位于育才路105号、城厢镇育才东苑1幢、4幢的房屋。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从育才路105号、城厢镇育才东苑1幢、4幢的房屋中腾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2942.06元。截止2022年3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942.0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3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崔白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