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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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25民初2082号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4幢1、2单元2101、210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
法定代表人:王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涛(系被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吉水县,联系,特别授权。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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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1,218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永丰县贯岭生态园工程将路面沥青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订立了协议书。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贯岭生态园(桥南生态园)工程款711,218元。被告已支付5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11,218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未果。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尚欠原告工程款211,218元属实。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证据二、工程对账单三张,证明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1,218元;证据三、保函发票,证明原告诉讼保全支付了保函费500元。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没有意见。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就永丰县贯岭生态园工程中的路面沥青工程承包事宜,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质量要求、工程数量、施工日期、单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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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内容。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工程款合计为711,218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剩余工程款211,218元一直未付。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为此花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路面沥青工程承包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程,被告亦对工程款进行对账确认。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在支付部分后,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其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1,2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系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应由败诉方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21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211,7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1,576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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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清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圣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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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