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
法定代表人冯再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潘丽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一文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