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082号之一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1,218元的财产(保全金额211,218元)。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 211,218元的财产(保全金额211,218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