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36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4幢1单元2101、210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