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36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4幢1单元2101、210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2171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