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923号 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19937228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433022196202××××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8号钦州恒大绿洲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158107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8号钦州·恒大绿洲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400666XJ。 负责人:**,负责人。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钦州恒大绿洲首二期业主委会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钦州恒大绿洲首二期业主委会员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钦州恒大绿洲首二期业主委会员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何 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