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某某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178号 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19937228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大楼A座18层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4031T。 法人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向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了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2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本案应按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