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199372281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宝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三官坑**·**世家7幢2层1-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P34EX5U。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2474XK。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宝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