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9138号
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英,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富强路2号1层104.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判员  孙静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