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9138号
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英,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富强路2号1层104.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判员 孙静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