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453号
原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司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霍治安,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路桥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桥公司称被告京水建设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故原告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