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益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9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86180102B。

法定代表人:司艳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政府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766066663。

法定代表人:田磊。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19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费55 560元。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刑事案件,其办公地已被公安机关查抄,其财产已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向北京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予以扣留。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明确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雪伟
审  判  员   唐晓春
审  判  员   彭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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