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119民初第1819号
原告***,男。
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庆区延庆镇卓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司艳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