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119民初第1819

原告***,男。

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庆区延庆镇卓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司艳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