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119民初第1819号
原告曹占田,男。
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庆区延庆镇卓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田与被告北京金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占田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曹占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