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010号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