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155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宁夏路2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山东青岛有线电视平台“点播”专区提供作品《火王之破晓之战》(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0元以及合理开支6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15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作品《火王之破晓之战》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1月7日,原告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山东青岛有线电视平台“点播”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作品为热播影视作品,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如诉请。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在收到原告函件前就已对涉案作品进行删除,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二、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额外收取费用,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为国有企业,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和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领导,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剧下发的鲁价费发[2010]81号文件以及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发的青价费[2010]21号文件,被告对有线电视的收费完全按照以上规定,其中数字基本包为文件(二)1中规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一个接收终端为22元/月,全年共计264元。该文件为2010年5月下发,被告十年多以来一直严格遵守文件规定,也不以盈利为目的。三、被告是青岛市范围内依法行使广播权之主体,“三网融合”使得传统广播电视业务逐渐发展到可回看、点播的新领域。被告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三网融合”使得广播电视业务可以通过局域网络等传输通道提供,逐渐发展至可回看、点播。自从国家将电视信号的制作和播出实现数字化以来,回看、点播功能已经成为有线电视平台的一个必备功能。根据百度百科“有线数字电视”词条,有线数字电视所能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节目、视频点播等十项服务内容。因此点播本身是合法的,是顺应国家政策及趋势的需要。四、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明显畸高。被告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收视需求为出发点,仅限于有线电视网内的用户,相当于电视播放的升级功能,在线时间极短,侵权情节非常轻微。涉案作品首播时间早,作品热播期已过,且目前可通过多种方式观看涉案作品,不具有影响力。根据在先判决可知,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五、本案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没有举证,不应支持。六、近年来被告营业收入连年减少,有线电视的客户流失严重,十多年从未涨价及擅自收费,目前经营困难,原告抓住被告因行业市场转型、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客观问题和瑕疵,不断发起规模诉讼索要高额赔偿,甚至作为其盈利收入渠道,已超出了必要的维权范围,其类似于职业知假买假的趋利性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权属事实 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力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艺势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海宁晶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 2018年3月,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力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艺势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海宁晶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在全球地区独家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有限、无线、收费、卫星)、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录音录像制品权(包括但不限于DVD、VCD、SVCD、及BluRay等光碟制品的印制、出租、出版、发行)及发行权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权利享有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及打击盗版。授权期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有效期。 2018年4月10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授权区域为全球,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的授权区域为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授权期限为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直至授权作品首轮卫视首集首播日起满10年之日起。 2018年4月10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与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含转授权及维权权利)、广告经营权收益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国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自卫视平台首集首播且于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 2018年4月10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原告,其中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自卫视平台首集首播且于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 2018年11月1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上线通知书》,显示涉案影片首轮卫视播出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二、关于侵权事实 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供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黑哈国证内经字第403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代理人***于2019年11月7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12号住宅,取证设备外观完整,保全时设备网络连接正常,未连接任何外接设备。***现场进行如下操作:使用遥控器打开电视机及机顶盒,点击首页“观看记录”,点击“清除记录”;再分别点击“营业厅”、“设置”,查看相关信息;点击首页“点播”,进入相关界面,再点击“电视剧”,依次播放:(1)亲爱的,热爱的、(2)小欢喜、(3)和平饭店、(4)琅琊榜、(5)延禧攻略、(6)脱身、(7)面具、(8)为了你我愿意热爱整个世界、(9)家有儿女初长成、(10)花千骨、(11)天盛长歌、(12)射雕英雄传、(13)黄金瞳、(14)芝麻胡同、(15)火王之千里同风、(16)火王之破晓之战、(17)创业时代……(51)来自星星的你;点击“电影”,依次播放:(52)泡沫之夏、(53)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96)王朝的女人***;点击“综艺”,点击“三个院子”,依次播放:(97)12月17日三个院子、……(108)3月4日三个院子;点击“动漫”,点击播放(109)帕丁顿熊。打开电视机、机顶盒,电视机首页左上角显示“青岛点播”,依次点击“电视剧”“热剧回看”频道,显示“火王之破晓之战(全)”的导演、主演等简介,剧集列表中显示共27集。随机播放第1、12、27集,可拖动进度条完整播放。 三、关于被告抗辩的事实 被告为证明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被告代理人2022年2月10日申请时间戳取证,取证视频显示,在有线电视平台上已无法检索到涉案作品。 被告为证明国家将电视信号数字化及三网融合后,点播功能已经成为有线电视平台的一个必备功能,被告点播业务是国家许可的,提交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及有线数字电视的百度百科词条。 被告为证明为其公司为国有企业,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和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领导,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201号发文、鲁价费发(2010)81号发文、青价费(2010)21号发文等有关问题通知的网页截图等证据。 被告为证明原告索赔额度过高,提交了(2020)京73民终2907号等同类案件二审判决书。 四、关于其他事实 原告为证明涉案影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且拥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提交了百度百科、视频网站等网页截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影片截图、《授权书》《上线通知书》、公证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庭审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应认定涉案侵权行为于2022年2月10日已经停止,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屏、《授权书》《上线通知书》等证据,权利来源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被告在其运营的有线电视平台上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已经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金额。另需指出,侵权发生时涉案影片已过热播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仅限于青岛市,且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影片。关于律师费,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有公证书,本院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2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