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611号
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296号南楼846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燕,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亦根。
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郭丁观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