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663号
申请人:唐山永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秦勇。
被申请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
被申请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亦根。
被申请人:北京鑫宏百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莹。
被申请人:陕西磊宇攀建筑工程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会。
被申请人:西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晓欢。
本院在审理唐山永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宏百胜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磊宇攀建筑工程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唐山永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宏百胜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磊宇攀建筑工程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唐山永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宏百胜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磊宇攀建筑工程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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