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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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407号之一
原告: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GTUH4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土地管理所3楼305。
法定代表人:王毅辉。
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99404093,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丽彩溪悦城溪岸金街12号楼3层0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
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90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亦根。
被告:天津安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L80D40,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8号2门401-1。
法定代表人:周玉贤。
被告:上海快刻石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34582548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利路900弄45号3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熊友东。
被告:山东快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P34NJ4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兴中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颜文彬。
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快刻石膏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快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因需向天津安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22年7月22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免后收取575元,由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大伟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