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651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尼尔东街美佳花园29号办公楼50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