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5民初1667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皓月,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尼尔东街美佳花园29号办公楼5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德海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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