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90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2905722D,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515884.93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35405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11828.1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4515884.93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53号案件的执行。 在履行期间,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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