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4268号
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90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86号知稼苑21幢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方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10AFDL9Q,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方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申请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计4423.5元,保全费3043.53元,由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