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8658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
经营者:**。
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与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某某陶瓷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