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千亩工业区B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5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1幢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福路46号1幢0单元0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百泰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福路46号1幢0单元03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五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百泰恒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15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