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7232号之一
原告:高田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地铁南大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85802T。
责任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西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田运诉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田运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将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田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田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田运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