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三笔工程款发生时间分别为2011年8月24日(***100000元)、2011年9月19日(**500000元)、2013年4月16日(***110000元),而***与三泰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时间为2013年11月3日。2013年11月3日之前系***负责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接收,一审未查清争议三笔工程款是否为***或其委托授权人接收,主要事实未查清。一审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未查明各方的过错程度的大小及具体事实。争议三笔工程款接收人分别为***、**、***,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追加三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何 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