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住所地河南省***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聚兴同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28775,住所地河南省***鸣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CEGF0D,住所地河南省***鸣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因与**、***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兴同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2)豫1628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