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住所地河南省***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兴同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28775,住所地河南省***鸣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CEGF0D,住所地河南省***鸣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兴同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暂定150万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粉刷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费323388.22元;4.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一切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发包人河南聚兴同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聚兴公司”)与承包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0日原告(实际施工人***)与**三泰公司代理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承包工程范围为4#、5#、6#楼主体、人防工程、地下室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所需主体建筑施工范围内所需人工作业、机械、辅助材料等,承包方式、建筑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约定明确。随后,**三泰公司因资金结算需要,又与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康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4#、5#、6#楼及地库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了河南富康公司,实际用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已经完成,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施工停滞。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为***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非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且其亦未能提供与河南省富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10.4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学魁 人民陪审员  宋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