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冶留德、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8民初2252号 原告:冶留德,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住所地河南省***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6959695460,住所地***鸣鹿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冶留德与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留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留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本金133599元,利息24715.815元(自2016年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止,自2022年4月1日起利息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请求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系非法挂靠于***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为***三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发的华展小区23号楼做过内粉工作,工作结束后***于2016年2月1日签下欠条。***通过语音方式承诺一定会将此款结清,但到如今为止仍然没有结清此款。 被告***未答辩。 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三泰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如原告与被告***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向***主张权利。 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辩称,被告华展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也不欠承包方的款,23号楼的承包人是***也不是原告,被告华展公司也不认识原告。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冶留德在华展23号楼人工工资133599元(壹万叁仟***拾玖元)明年开工付清。欠款:***2016.2.1”。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应予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冶留德欠款133599元。 二、驳回原告冶留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15元,****承担247.16元,***承担148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