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65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观堂乡***行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601X。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真办事处东关行政村**。-2-被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与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晋苹苹
书 记 员 皇鹏坤